重温《美国反垃圾邮件法》

 邮箱网  0条评论  11646次浏览  2013年05月25日 星期六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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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箱网讯 5月25日报道,2003年,第一百零八届年会第一次会议在华盛顿通过了《美国反垃圾邮件法》,这一法案也被称作《2003控制非恳请性的色情及推广邮件攻击法案》或《2003反垃圾电子邮件法案》。

该法案颁布的背景是电子邮件已经成为非常流行的通讯方式,而网络价格的进一步降低,为电子邮件的应用提供了独特的商业机会。随之而来,迅速膨胀的垃圾邮件在正常电子邮件中的占比却持续增长。

立法规定了什么是“商业性电子邮件”,“交易性邮件或关系性邮件”,并对电子邮件的欺诈和相关行为做出了重新的定义。当然,也对电子邮箱用户提供了保护措施。十年过去了,在全球范围内,垃圾邮件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目前包括中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均推出了基于电子邮件的立法,虽然执行情况千差万别,但是对于今天的反垃圾邮件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下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2年9月翻译的《美国反垃圾邮件法》,全文如下:

美利坚合众国

国会第一百零八届年会第一次会议

二零零三年一月七日星期二

召开地:华盛顿

法案

通过限制和处罚由因特网传递未经收件人许可的商业性电子邮件,规范各州内和州际商业行为。

第一章:标题

本法案可被称为《2003控制非恳请性的色情及推广邮件攻击法案》或《2003反垃圾电子邮件法案》

第二章:国会的发现和相关政策

一、发现

国会发现以下现象:

1、电子邮件已经成为了极其重要和流行的通讯方式,每天有数百万计的美国人通过它进行个人或商业信息传递。网络价格低、覆盖全球,从而令电子邮件的使用方便而快捷,并为商业的平稳发展提供了独特的机会。

2、电子邮件方便快捷的特性正为迅速膨胀的大量垃圾电子邮件所威胁。据估计,商业性垃圾电子邮件在全部电子邮件中的比例,从2001年的7%,迅速增长到现在的接近50%,其数目和比重仍在不断增加;同时,这些邮件中的信息,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误导和欺诈。

3、垃圾电子邮件会给无法拒绝接收的邮箱使用者带来邮件储存的资源耗费或处置邮件的时间成本,或二者兼有之。

4、大量垃圾电子邮件的存在,不仅会降低电子邮件服务的便捷性,还可能导致有用邮件的丢失、忽略和丢弃,从而降低网络邮件服务的可用性和可信度。

5、一些商业电子邮件可能包含令部分收件人感到粗俗或淫秽的内容。

6、垃圾电子邮件数量的迅速膨胀给网络服务提供商、使用电子邮件服务的商业、教育和非盈利性组织等机构增加了巨额的资金成本,如果没有购置更多的设备,他们可处置的邮件容量有限。

7、很多垃圾电子邮件的发送者都有意隐藏发送来源。

8、很多垃圾电子邮件的发送者都有意在邮件标题中包含误导信息,诱导收件人察看邮件。

9、有些商业性电子邮件的发送者确实为收件人提供了简易和可信的在未来抵制类似邮件的方式,但同时,仍有很多发送者没有提供类似机制,或是始终不尊重收件人拒绝未来接收此类邮件的要求。

10、许多垃圾邮件的发送者通过计算机软件从网络上收集了大量的电子邮件地址,而这些地址是用户为了充分利用在线服务而输入的。

11、许多州已经颁布法令规范和限制垃圾电子邮件,但标准和要求却各不相同。部分由于电子邮件地址并没有明确的地理区域划分,遵纪守法的公司根本无法确定应遵守何种地域的法律,所以,各州分散的立法并不能有效解决垃圾电子邮件的问题。

12、仅靠联邦立法并不能彻底解决垃圾电子邮件的相关问题。不断发展和采用新的技术,保持各国间的共同努力和合作是非常必要的。

二、国会关于公共政策的决议

基于上述发现,国会决定:

1、在全国范围内规范商业性电子邮件,极大地关系到政府的利益。

2、商业性电子邮件的发送者不得在邮件来源或内容上误导收件人。

3、商业性电子邮件的收件人有权拒绝接收从相同来源发出的其他邮件。

第三章:定义

本法中:

1、“肯定确认”:

当应用于商业性电子邮件问题中时,“肯定确认”指:

1)收件人明确表示同意接受此类信息,无论这种表示是明确的回应,还是收件人本身的意愿。

2)如果消息来自非收件人给予确认的机构,而在收件人给予确认时,已明确被告知信箱地址可被传递给第三方用以发送商业电子邮件消息。

2、“商业性电子邮件”:

1)通常意义下,“商业性电子邮件”指任何以推销或推广某种商品或服务(包括商业性网站的内容)为主要目的而发送的电子邮件信息。

2)交易性或关系性信息:“商业性电子邮件”不包括交易性或关系性信息。

3)关于主要目的的规定:委员会应根据本法案第十三部分,在本法颁布之日起12个月内,发布有助于确定电子邮件信息主要目的的相关标准。

4)公司或网站的链接:依据本法,提及商务实体的或包含到商务实体的链接,电子邮件信息本身并不会因此被视为商业性电子邮件,只要此信息的内容和环境明确表明一个非商品或服务的商务广告或推广的主要目的。

3、“委员会”——指联邦交易委员会。

4、“域名”——指任何已被注册或由域名注册处或其他域名注册机构分配的,作为因特网电子地址部分的文字、数字名称。

5、“电子邮件地址”——指一个可以接收电子邮件的目的地,通常情况下它由一串字符组成,包括唯一的用户名或邮箱(通常被称为“本地部分”)和可能并不明示的因特网域名参考(通常被称为“域名部分”)。

6、“电子邮件”——指传送到特定电子邮件地址的邮件信息。

7、"FTC法案”——指联邦交易委员会法案。

8、“头信息”——指附于电子邮件的来源地址、目的地址和路径信息,包括发件人的域名、发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任何用于表明、声称发起信件人身份的信息。

9、“发起”——当被用于商业性电子邮件时,指原创或传播电子邮件,或者引致原创或传播电子邮件,但并不包括常规性的传输电子邮件。根据此段的定义,一封邮件的发起人可以是一人或者多人。

10、“互联网”——“互联网”已在《互联网免税法案》中定义。

11、“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已在《1934年通讯法案》的第231章中定义。

12、“引致”——当被用于发起商业性电子邮件时,指有意为他人发起电子邮件提供报酬,或引导他人为个人利益发送电子邮件。

13、“受保护的计算机”——“受保护的计算机”已在《美国法典》第1030章中定义。

14、“收件人”——当被用于商业性电子邮件时,指可以发送和接收邮件的,拥有被授权电子邮件地址的用户。如果一封商业性电子邮件的收件人拥有此信箱外的其他一个或多个信箱,那么每个信箱地址对应的是独立的收件人。如果一个电子邮件地址被重新分配给新的用户,该用户不作为分配前信箱接收的任何一封商业性电子邮件的收件人。

15、“常规传送”——指一封已指明收件人或收件人地址的电子邮件的传播、路由、转发、处理、存储等一系列自动的技术过程。

16、“发送者”——

1)通常情况下——2)中情况除外,当被用于商业性电子邮件时,“发送者”指发起一封电子邮件,并在电子邮件中推销或推广自己的产品、服务或互联网网站的个人。

2)独立业务部门或事业部:如果一个实体通过独立业务部门或事业部运作,并在收件人的邮件中不出现该实体,是独立业务部门或事业部而不是该实体作为邮件的一部分,那么依照本法独立业务部门或事业部作为发送者对待。

17、“交易性邮件或关系性邮件”:

1)通常情况下,术语“交易邮件或关系邮件”指电子邮件的主要目的是:

(1)推动、完成或确认收件人之前已允许发送者发送的商业交易。

(2)提供收件人所使用或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担保信息、产品召回信息,或安全、保密信息。

(3)提供

①产品条款或特征变化的通告

②收件人身份或地位变化的通告

③周期性间隔提供的帐户余额信息或其他关于订阅、会员、帐户、贷款或其他可比的有关收件人持续购买或使用发送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帐户报告。

(4)提供直接有关收件人的雇佣关系的信息或其他收件人参与或注册的,对收件人具有直接利益的相关信息。

(5)提供产品或服务,包括产品的更新或升级在内的,这些产品和服务应是收件人有权享有的,并在之前收件人和发送者签订合约中规定和允许的。

2)定义的修改:委员会根据第13部分的规定,可以对1)中的定义进行相应的修改,增加或减少交易性邮件或关系性邮件涉及的种类。所有修改应该与本法的目的相一致,并使本法案不断适应电子邮件技术和实践的变化。

第四章:禁止和取缔滥用的商业电子邮件

一、违法行为:

1、通常情况下——《美国法典》,第47章第18条,加入以下部分进行修正:

“§1037电子邮件的欺诈和相关行为:

“1、通常情况下,所有从事或影响国内或国际贸易的行为人,应该明白:

1)未经授权访问受保护电脑,并通过其故意进行各种商业性电子邮件的传播

2)为了欺骗或误导收件人,或其他网络接入服务以引导他们察看邮件的来源,而利用受保护电脑转发和传播多种商业性电子邮件

3)故意在各种商业性电子邮件中伪造头信息并发起此类邮件的传播

4)利用伪造的注册人身份信息注册五个或五个以上电子信箱账户、在线用户帐户、两个或两个以上域名(满足其中之一的),并通过以上方式故意进行各种商业性电子邮件的传播

5)伪造个人为五个或五个以上IP地址的注册者或合法接任者,并利用或试图利用这些地址故意进行各种商业性电子邮件的传播

 以上行为,将受到分部分2的相应处罚

“2、处罚——对于分部分1中的违法行为,做出以下相应处罚:

 1)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处以罚金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以两种方式同时处罚:

(1)触犯《美国刑法》或任一州刑法的

(2)被告曾触犯本章或第1030章,或因传播大量商业电子邮件或非授权的计算机系统接入触犯任一洲法律的

 2)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处以罚金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以两种方式同时处罚:

(1)触犯分部分1第1)种行为的

(2)触犯分部分1第4)种行为,并伪造信息注册20个以上(含20)电子邮箱或在线账户,或10个以上(含10个)域名的

(3)24小时内传递2500封以上的电子邮件,30天内传递25000封以上的电子邮件,1年内传递250000封以上的电子邮件的

(4)在一年内,给一个或多人带来累计超过5000美元或更大价值损失

(5)在一年内,由于个人违法发送电子邮件行为带来累计5000美元或以上经济收益

(6)四人或四人以上共同触犯本法,且被告作为组织者或领导者

3)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处以罚金或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以两种方式同时处罚:

“3、没收财物:

1)通常来讲——如果法庭认定当事人从事了本章中列举的违法行为,可以判决没收当事人以下财物

(1)任何因该行为而获得或起源于该行为的财产、不动产和个人财产

(2)任何用来或打算用来从事或推动该行为的硬件、软件和技术

2)程序——行使本章规定的没收,应遵循《受控物品法案》第413章和《联邦刑罚程序和规则》第32条第2目的规定,而不是本章第4分部分的规定。

“4、定义——用于本章

1)损失——术语“损失”已在第1030章第5条中定义

2)事实上的——如果头信息或注册信息改变或隐藏的形式损害了收件人的收件能力,或因特网接入服务为收件人处理邮件的能力,或使一方声称受到侵害,或被某法律执行机构认定或参与调查垃圾电子邮件内容,则头信息或注册信息被认为存在事实上的伪造

3)多个(封)——术语“多个(封)”指24小时内发起100封以上,30天内发起1000封以上或1年之内发起10000封以上的电子邮件

4)其他术语——任何其他术语都将在《2003反垃圾电子邮件法案》中给与定义”

2、确认修改——《美国法典》第47章第18条的章节分析,加入以下内容作为修改:

“§1037电子邮件的欺诈和相关行为”

二、美利坚合众国审判委员会:

1、指示——根据《美国法典》第994章16条赋予的权力,并依照本章的规定,美利坚合众国审判委员会应当审议、完善、修正针对触犯《美国法典》第1037章第18条的增补部分的行为和其他可能造成大量垃圾邮件发送的行为的处罚措施。

2、要求——在执行本条时,审判委员会应该考虑做出判决以增进:

1)触犯《美国法典》第1037章第18条,并:

(1)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电子邮件地址,包括:

①未经许可,利用他人提供的网站、私人服务或其他在线平台获得电子邮件地址,并
②利用计算机随机产生电子邮件地址

(2)明知商业性电子邮件包含或推广了存在虚假信息的因特网域名,该域名的注册者被证实提供虚假注册信息

2)其他通过发送大量电子邮件进行的违法行为,包括欺诈、身份窃取、淫秽、黄色和对青少年的色情诱导

三、国会的理解:

国会认为:

1、垃圾电子邮件已经成为了散播淫秽色情、进行欺诈行为、传播病毒、蠕虫、木马程序到个人或商业电脑系统的重要手段之一

2、司法部应当利用一切现有的法律强制手段,查处通过发送大量商业性电子邮件进行的犯罪行为,包括《美国法典》第47章和第63章第18条,《美国法典》第71章第18条(有关淫秽传播),《美国法典》第110章第18条(有关对青少年的色情诱导),《美国法典》第95章第18条(有关欺诈行为)中所包括的各种行为。

第五章:对电子信箱用户的其他保护措施:

一、邮件传递要求:

1、禁止虚假、误导信息的传播:任何人对一台受保护的计算机发起或传递包含或带有虚假或误导信息的商业性电子邮件,或交易性邮件、关系性邮件,都被视为违法,包括或伴随头信息事实上虚假或事实上误导。这是指:

1)头信息虽然技术上准确,但包含发起带有虚假或误导信息的商业性电子邮件的电子邮件地址、域名或IP地址

2)一个“来自”索引行(指明或声称发起邮件人的身份的索引行),如果确切指出了发起邮件人的身份,则不被视为事实上的虚假或事实上的误导

3)如果由于发起邮件者能够使用另外一台受保护计算机进行电子邮件的中继和转发,头信息不能正确指出发起者的计算机地址,则也将被视为是事实上的误导。

2、禁止带有主观性的欺骗性标题:

任何人给受保护计算机发送商业电子邮件,如果该人具有真实知识或明显基于客观环境的知识,并且邮件的主观性标题可能误导收件人对实际情况的认识带来误导,都将被视为非法。

3、在商业性电子邮件中包含回复地址或类似机制:

1)一般来讲,在商业性电子邮件中不明显表明回复地址或其他类似的机制,都将被视为非法。回复或类似机制指:

(1)收件人可据此发送邮件要求不再接收此类邮件信息

(2)回复地址应在传递首封邮件后30天以上保持收件能力

2)更多可能的具体选择:发送者可以遵照第1条的规定,为收件人提供详细的邮件类别列表。收件人可据此选择愿意和不愿接受的邮件类别

3)暂时性的无法接受邮件或处理请求:回复地址如果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由于意外原因或暂时性的原因不能接收和处理信息,并不违反3-1)中的规定。

4、禁止在被拒绝之后仍继续发送商业性电子邮件:

1)一般来讲,如果收件人根据3中定义的回复机制作出了拒绝继续接收的请求,则以下行为被视为违法:

(1)发送者在收到拒绝请求10个工作日之后,依然发送被拒绝种类的商业性电子邮件

(2)任何代表发送者的人,在收到拒绝请求10个工作日之后,仍发送对被拒绝种类商业性电子邮件的主观评价

(3)任何可代表发送者,帮助发送被拒绝种类商业性电子邮件或帮助提供对被拒绝种类商业性电子邮件发表主观评价

(4)发送者,或任何其他人,已知收件人拒绝请求情况下,仍出售、租借、交换或以其他方式交易收件人信息

2)随后的肯定确认:1)中的禁止条款不适用于当收件人随后发送了肯定确认的情况

5、商业性电子邮件中包括标识符、可选项或实际地址:

1)如果商业性电子邮件中不包含下列信息,则被视为违法:

(1)对邮件商业广告性和是否收到请求的清晰标识

(2)对拒绝今后继续接受此类邮件的方法的清晰标识

(3)发送者有效的实际邮箱地址

2)当收件人给予了发送人优先性的肯定确认,1)中的条款不适用于商业性电子邮件的传递。

6、事实上的——当邮件标题或内容损害了收件人的收件能力,或因特网服务的邮件处理能力,或使另一方声称受到侵害,或被某法律执行机构认定或参与调查垃圾电子邮件内容,则邮件标题或内容被认为存在事实上的伪造或误导

二、有关商业性电子邮件的日益严重的违法行为

1、地址获取和字典攻击:

1)通常来说——对一台受保护的计算机发起商业性电子邮件,满足第一分部的规定,均属违法。其行为还包括:

(1)以发送商业性电子邮件为目的,通过计算机软件从网络上收集大量的电子邮件地址,而这些地址是用户为了充分利用在线服务而输入的

(2)通过自动软件组合用户名、字符或数字产生收件人地址

2)解除条款——本段中所有条款都不构成对电子邮件地址的所有权和财产权

2、自动创造多个电子邮件帐户——根据样板或其他自动方式注册多个电子信箱或在线用户帐户进行商业性电子邮件的传播是违法的

3、通过未经认可的接入方式中继或传播——通过未经认可的接入方式进行商业性电子邮件的中继和传播是违法的

三、增补的规章制定机构:

委员会可以根据第13部分:

1、如果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更加合理的时间区间,依据一-4-1)或一-4-2)规定的10个工作日的限制可以进行改变,但其根据应是:

1)以第一分段为目的

2)以收件人的利益出发

3)合法的商业性电子邮件收件人的承受能力

2、如果委员会认为新的行为导致了垃圾邮件的大量增加,可以加入新的或更细化的行为规定。

四、对于包含色情倾向内容的商业性电子邮件包含警示标志的要求:

1、通常来讲——任何人不得发起包含色情倾向内容的商业性电子邮件并:

1)不按委员会规定提供提示或警示性标题

2)不提供当收件人打开邮件时立即可视的提示信息,包括:

(1)根据第2分段要求和认可的相应标记和提示

(2)根据第一分段第5部分要求的需要包括的信息

(3)如何接入此类资料或可行的接入机制

2、优先肯定确认——当收件人事先给与发送者优先的肯定确认,第1分段不起作用。

3、关于标记和提示的规定——在本法颁布后的120日内,委员会经咨询司法部长后,应对涉及有色情倾向的商业性电子邮件的标记和提示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以确保收件人知道并过滤此类邮件。委员会应在《联邦注册》上刊登关于标记和提示的规定。

4、定义——在这个分部中,术语“有色情倾向内容”指有对色情行为(已在《美国法典》第2256部分第18条中定义)进行直接描写的内容的,如果色情行为描述只占小部分,且并非作品的主要目的,则不作为“有色情倾向内容”

5、处罚——触犯第1分段的行为,将被按照《美国法典》第18条处以罚金,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者共同处罚

第六章:在电子邮件中利用虚假或误导信息进行商业推广

一、通常来讲:

任何人不得以违反第五部分第一分部中的规定的方式,利用商业性电子邮件进行贸易、商业、货物、房产、服务、租赁和其他经贸相关活动的推广,也不得允许他人进行此类行为。如果存在以下行为,则视此人违法:

1、知晓或本应知晓其贸易、商业、货物、房产、服务、租赁和其他经贸相关活动通过此类电子邮件进行推广
2、有此类推广中获得或可能获得经济利益,并
3、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

 1)阻止邮件的传递
 2)发现邮件的传递并告知委员会

二、对第三方的有限强制:

 1、通常来讲——除了在第2分段中的情况外,如果一方(此后称“第三方”)向他人提供商品、产品、不动产或服务之后,获得方违反第一分部的规定,第三方不对违反规定负责。

 2、特例——如果第三方存在以下行为,仍将对违规负责:

1)拥有获得方50%以上所有权或经济利益,或

2)(1)知道交易后对方将进行违规行为

 (2)从这种违规行为中获得或可能获得利益

三、联邦交易委员会单独执行:

第七部分6、7分部对本部分不适用

四、保留条款:

除第七部分6分部第8条外,本部分中的任何条款不能被解释作为限制、组织对违反本法行为采取行动的依据

第七章:总体执行

一、违规是不公平和欺诈性的行为:

除第二分部的特例外,委员会应当对进行不公平和欺诈性的违规行为,按照《联邦交易委员会法案》第18部分的规定,执行本法案

二、执行本法的其他机构:

根据本法,以下机构可以实施本法案:

1、根据《联邦存款保险法案》,

1)国民银行、联邦储备银行分支、外国国家银行的分支机构涉及本法,由通货监理官执行

2)联储系统会员银行、外国银行分支、外国银行所有或控股的商业借贷公司,《联邦储备委员会法案》第25部分或25A限定的机构和银行控股公司涉及本法,由联储委员会执行

3)已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的非联储会员银行、外国银行分支涉及本法,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执行

4)已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的储蓄协会,由财政部储蓄银行管理局执行

2、根据《联邦信用联盟法案》,联邦信用联盟涉及本法,由联盟管理局执行

3、根据《1934证券交易法》,经纪商和交易商涉及本法,由证券交易委员会执行

4、根据《1940投资公司法》,投资公司涉及本法,由证券交易委员会执行

5、根据《1940投资咨询法》,依法注册的投资咨询公司涉及本法,由证券交易委员会执行

6、根据《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依照保险法提供保险服务的个人,由其所在州保险机关执行;若保险机关放弃权力,由委员会执行

7、根据《美国法典》第49条,依法设立的本国和外国航运公司涉及本法,由运输部长执行

8、根据《1921包装与存储法案》规定的相关活动涉及本法,由农业部长执行

9、根据《1971农业信贷法案》,联邦土地银行、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联邦中介信贷银行或生产信贷合作社涉及本法,由农业信贷监督局执行

10、根据《1934通信法案》,符合此法规定的任何个人涉及本法,由联邦通讯委员会执行

三、权力的行使:

由于本法的执行权是由上述各机构行使的,对本法的违犯也必然触犯《联邦交易委员会法》。上述各机构应按照相应法律规定和本法规则,对所在领域执行本法。

四、委员会的行动:

尽管几乎所有术语和规定都与《联邦交易委员会法案》相一致,委员会仍应阻止任何人用相同的手段、方法,通过相同的权限、权利和职位触犯本法。任何在《联邦交易委员会法案》中享有一定特权或保护的实体若以相同方式触犯本法任一条目,必将受到处罚。

五、制止令和禁令救济的可用性:

尽管本法其他部分中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当根据本部分一、二、三、四分部审理诉讼,通过制止令和禁令救济时,委员会和联邦通信委员会都不必对其行为做出解释。

六、国家执行:

1、民事诉讼:司法部长,或其他政府官员,都应当相信美国国民的利益正为第五部分1中的种种违法行为所威胁。根据本法,政府官员,作为“民之父母”,应当代表国民向法庭提出民事诉讼,来:

1)阻止被告对本法第五部分的进一步触犯

2)代表国民获得赔偿金,数目应等于或大于

(1)受损害者损失的实际货币数目

(2)第3分段中指出的数目

2、禁令救济的可用性:尽管本法其他部分中做出了相应规定,但当根据本分部的第1段审理民事案件时,州司法部长、官员和其他政府机构不必对其行为做出说明。

3、法定赔偿金:

1)通常来讲——赔偿金数量应由违法次数与250美元相乘所得

2)限制——任何触犯第五部分的行为,赔偿金不得超过2000000美元

3)加重赔偿金——法庭可以加重赔偿金到原数目的最多三倍,条件是:

(1)如果法庭认为被告故意或自愿触犯法律

(2)被告存在一项或多项第五部分第2分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

4)减少赔偿金——法庭根据第1段决定赔偿金时,应考虑

(1)被告是否已采取和实行应有措施,设计合理的商业行为和流程避免触犯法律

(2)但触犯行为依然在上述行为后发生

4、代理费用——在诉讼成功后,法庭应考虑将部分代理费用和诉讼费用捐献国家

5、联邦立法者的权利——国家应优先将诉讼的书面报告或申诉复印件给与联邦交易委员会或合适的联邦立法者,除非这种优先报告不可获得。联邦交易委员会或其他合适的立法者拥有以下权力:

1)介入诉讼
2)在介入中,获知事情发生经过
3)裁决特定法院宣判无效
4)书写诉状

6、构造:

为了保证诉讼进行,本法任何一条都不得被解释作为阻止司法部长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来:

1)进行调查
2)监督宣誓和确认
3)强迫证人出席,要求提供文件或其他证据

7、审判地点;审判过程:

1)审判地——诉讼应在符合《美国法典》的美国地区法院中进行
2)审判过程——审判地点应选在,被告

(1)居住地

(2)有实际商业活动地进行。

8、当联邦诉讼未决时州诉讼的限制——如果委员会或第二分部中涉及的其他联邦机构已经提起了一项关于触犯本法的民事或行政诉讼,任何州司法部长和其他官员不得在诉讼委员期内对被告提起违反本法的另一项诉讼。

9、一些民事诉讼的必要知识——除在第五部分第一分部中的有规定外,对于一项由州司法部长、或政府官员提起的要求赔偿金的诉讼,当他们仍然认为被告是故意触犯本法规时,法庭不得为被告减轻惩罚。

七、因特网接入服务提供商提起诉讼

1、批准诉讼——被垃圾邮件影响的因特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可以在任何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

1)停止进一步触犯本法

2)提供赔偿金,数目应等于或大于:

(1)由于被告违法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

(2)由第3分段规定的数目

2、“引致”的特殊定义:在本段中的术语“引致”,由第三部分中引申为“实际知晓或故意逃避知晓此人正从事或将从事违反本法的行为”

3、法定赔偿金

1)通常来讲,赔偿金数量应由非法传送或试图非法传送商业性电子邮件的数目与

(1)100美元相乘,当触犯第五部分“一”的第1分段

(2)25美元相乘,当触犯第五部分的其他条款

2)限制——除触犯第五部分“一”的第1分段外,赔偿金不得超过1000000美元

3)加重赔偿金——法庭可以加重赔偿金到原数目的最多三倍,条件是:

(1)如果法庭认为被告故意或自愿触犯法律
(2)被告存在一项或多项第五部分第2分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

4)减少赔偿金——法庭根据第1段决定赔偿金时,应考虑

(1)被告是否已采取和实行应有措施,设计合理的商业行为和流程避免触犯法律
(2)但触犯行为依然在上述行为后发生

4、代理费——法庭可以根据第1分段,对任何一方要求承担诉讼费用,和评估费用,包括代理费。

第八章:对其他法律的影响

一、联邦法律:

1、本法案中的任何条款不得被解释作为损害《1934通信法案》第223或231章的依据。也不得被解释作为损害《美国法典》第71章(有关淫秽传播)或110章(有关对青少年的色情诱导)的依据。

2、本法案中的任何条款不得被解释作为妨碍委员会对事实上存在欺诈或伪造的商业性电子邮件采取制裁行动的依据

二、各州法律:

1、通常来讲——本法取代所有州法律中对于商业性电子邮件的规定。

2、非特定电子邮件的州法律——本法不得被解释作为以下法律的替代:

1)规定民事侵权、合约等的并不特定电子邮件的州法律
2)其他对计算机欺诈犯罪行为做出相关规定的法律

三、不施加任何影响于对因特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政策:

本法中的任何条款都不得被解释作为影响对因特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政策,这些政策将规定因特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如何采取措施减少某些电子邮件的传输、路由、转发、处理和存储。

第九章:反垃圾电子邮件登记机构

一、通常来讲:

在本法颁布后的六个月内,委员会应该向参议院商业、科技、运输委员会和白宫能源和商业委员会呈递关于以下内容的报告:

1、提出关于建立全国范围内推广反垃圾电子邮件登记机构的计划和时间表
2、包含关于登记机构的技术要求、实施、安全、保密、可执行性等方面的具体说明
3、包含如何将此种登记机构应用于儿童电子邮件帐户的具体说明

二、实施的授权:

委员会应在本法案颁布九个月后,筹划和实施此项计划

第十章:关于本法对商业性电子邮件的影响的研究

一、通常来讲:
委员会应在本法颁布之日起24个月内,在咨询司法部和其他相关机构后,向国会呈递报告,具体分析本法的施行效果和执行情况,以及国会是否有必要对本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

二、必须的分析内容:

委员会应当在报告中包含以下内容:

1、关于技术和市场发展情况的分析,包括消费者获得电子邮件情况的变化对本法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带来影响的分析。

2、分析和建议如何解决其他国家的商业性电子邮件问题,和联邦政府应当如何采取通过沟通、国际组织实现商业性电子邮件问题在世界范围内的解决。

3、分析和建议如何采取措施保护包括青少年在内的消费者,使其不受淫秽、色情内容的毒害。

第十一章:通过对提供违法信息者的奖励提高执法力度;邮件的标记

一、委员会应该向参议院商业、科技、运输委员会和白宫能源和商业委员会呈递关于以下内容的报告:

1、在本法颁布后的九个月内,提出对提供违法信息的个人的奖励体系,包括:

1)提供不超过总罚金20%的奖励程序,给那些第一个:

(1)确认违法人身份的
(2)提供信息使委员会成功获得罚金的

2)那些极大减轻委员会由于接受违反本法案件而造成的负担的

二、在本法颁布后的十八个月内,委员会应该为商业性电子邮件主题栏的可鉴别性制定方案,可以通过遵守《互联网工作工程小组规范》,实用“ADV”与主题栏,或其他类似的标识符。

第十二章:对其他传播方式的限制

《1934通信法案》第227章2分部第1部分,在“美利坚合众国”之后,加入“,或任何在美国之外的个人,如果收件人在美国境内”作为修正。

第十三章:规定

一、通常来讲:

委员会可以发布规定执行本法(不包括第四部分和第十二部分的修正部分)。任何此类规定应该根据《美国法典》第553部分第五条制定。

二、限定:

分部一不能被解释为授权委员会根据第五部分一分部第五条,对商业性电子邮件包含特定字符、标记或其中任何一部份的内容做出规定。

第十四章:对无线网络的应用

一、对其他法律的影响:

本法中的任何条款都不得解释作为对《1934通信法案》第225部分或《电信营销和反欺诈法案》第三部分的规定的例外。

二、联邦通信委员会法规制定:

联邦通信委员会在咨询联邦交易委员会后,应当在270日内颁布规章保护消费者不受移动网络服务垃圾电子邮件的骚扰。联邦通信委员会在颁布规章保护消费者时,应当与分部三保持一致:

1、提供移动网络电子信箱使用者不受垃圾电子邮件骚扰的方法,除非使用者已给与发送者肯定确认。
2、允许此类邮件收件人表达不愿继续接受此类邮件的愿望
3、在判断发送者是否符合分段1时,要考虑到发送者与接受者的关系;即使委员会认为发送者符合分段1,发送者也必须遵守本法中的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允许接受者:

1)在接收服务的任何时间

2)以任何方式

拒绝接收此类邮件。

4、在判定发送者是否遵守本法案的规定时,要考虑到技术方面的情况,包括一些具体的功能限制。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联邦通信委员会应当考虑发送商业性电子邮件者的具体能力,从而合理判定此邮件是否属于移动网络商业性电子邮件。

四、移动服务商业性电子邮件的定义:

在本部分中,术语“移动服务商业性电子邮件”指直接传输给已订阅移动网络服务的无线设备的商业性电子邮件。

第十五章:可分离性

即使本法案中的某些规定或在某些个人或情况中的应用被认为是无效的,本法案中的其他规定和在其他个人和情况中的有效性不受到任何影响。

第十六章:生效日期

本法案中的规定,除第九章外,将于200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白宫新闻发言人

美国副总统和参议院主席

文章来源:中国邮箱网 

标签:垃圾邮件美国反垃圾邮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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