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邮件的刑法定性

 邮箱网  0条评论  5382次浏览  2015年05月07日 星期四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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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箱网讯 5月7日消息,“垃圾邮件”(Spam)一词出自美国Monty Python飞行马戏团的滑稽剧。电子邮件的开放性为垃圾邮件的传播提供了便利。电子邮件的发送是免费的,但并不代表没有成本,垃圾邮件的成本不当地转嫁给相关ISP业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及单个收件人。垃圾邮件夹杂着广告和各种违法犯罪信息,泛滥成灾,造成网络堵塞,使整个互联网不堪重负。治理垃圾邮件旨在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对于垃圾邮件的传播行为符合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应予以刑罚上的制裁。

刑法意义上垃圾邮件是指包含不请自来的商业交易广告信息以及影响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信息,并对不特定邮箱进行大规模频发的邮件。垃圾邮件发送犯罪信息的行为并非都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应按照刑法构成要件,对行为类型进行分析,根据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来认定。比如,获取数量巨大的电子邮箱的行为,涉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推销产品的商业性广告邮件,因违法行为的不同可能触犯虚假广告罪或者非法经营罪。通过垃圾邮件传播计算机病毒的,成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行为人借助邮件传播犯罪后又窃取相关信息、财产的,应按照牵连犯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利用邮件传播含有视频、文字等电子淫秽物品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罪。(文/姜金良)



文章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标签:垃圾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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