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子邮件辞职也算书面形式的一种

 邮箱网  0条评论  14983次浏览  2013年02月25日 星期一 08:28

分享到: 更多
【中国邮箱网 电子邮件频道】2月25日消息,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现代生活中,电子邮件已然成为了一种人们身边的重要沟通工具。与此同时,相伴而生的还有人们对电子邮件法律效力的认识,今日,一则来自大江网-新法制报的一则报道就与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有关,让我们来一起看一下:

网友王小姐:我是一家广告公司的销售主管,因销售提成款的问题与公司产生分歧,于是,我向公司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提出辞职,本以为公司会挽留,但公司竟然同意了辞职请求。我深感懊悔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请问我这样做合理吗?

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潘红卫律师:你的邮件在到达公司或者公司作出回复之前,你并未作出任何修改或者撤回的行为,因此,即使公司没有在5月10日发出批复,你的辞职决定也将在5月20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需用人单位批准。而电子邮件也算是书面形式的一种。

由此可见,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早已等同于其它书面形式,希望王小姐的案例也可以给大家在如何正确利用电子邮件方面提个醒,千万别那电子邮件不当一回事,以免做出一些事与愿违的事儿。(编辑:王慧)
 
文章来自:大江网-新法制报 淦丹丹

标签:邮件法律效力

我的评论:

请  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