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运营商允许用户转互联网套餐或许会结出恶果

 邮箱网  0条评论  3740次浏览  2017年12月22日 星期五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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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箱网讯 12月22日消息,发生在电信行业的一些行业管理政策,最近颇有讨论的比较,这种必要性的来源是因为管制过度正在损害创新。

众所周知,中国第三大运营商中国联通自从2016年之后加速布局移动业务转型,希望能够避开与竞争对手在移动市场的正面焦土战。

联通的难题在于必须寻找到一个比现有的用户发展模式效率更高的方式,这种方式就是目前联通采取的2I2C和2B2C战略——这种战略的核心借助互联网和大型企业客户的资源渠道发展新用户,比如中国联通联合腾讯推出的大王卡,联合工商银行推出的工商e卡。

事事管制就像抽积木,不符合市场经济

严格意义上,这并不是联通的首创,因为银行业早已经实行了多年,各家银行特别热衷于于大企业集团联合发行联名卡,比如招商银行曾经于携程联合发行联名信用卡,不只是携程,还包括一长串的名单:百盛/麦丹劳/迅雷/国航/东航/唯品会/英雄联盟/腾讯视频……

但是最近一项来自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却给中国联通在移动业务的转型蒙上了一层阴影,按照这项2006年发布的通知的要求,行业管理部门敦促中国联通及其他运营商不得限制存量用户更改互联网套餐,比如大王卡套餐。

尽管这项要求补充说如果电信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存在合同要按照合同执行,但是在中国电信行业,业内人士也都知道潜规则是投诉尤其是越级投诉已经让按照合同执行成了皇帝的新装。

有信息显示,电信运营商为了满足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已经开始改造系统,在此之前手工为用户提供转套餐服务,由于中国联通的互联网套餐在价格和内容服务方面拥有优势,联通存量用户转互联网套餐的通道打开之后,将为中国联通借助互联网公司主要发展新用户形成负面作用: 无法获得新增用户,对现有企业服务资源带来新的压力(比如改造系统/在现有渠道支持该套餐服务)。

值得仔细商榷的是,这项以保障用户选择权为名义的要求是否真的能够促进用户的选择权,当然我们承认对于大部分用户来说在目前的阶段,的确获得了更多的选择权——能够更改套餐了。

但是我们不能缘木求鱼刻舟求剑,企业与用户的供需关系是动态的和长期的。如果按照2006年的规定要求严格执行的话,恐怕在过去的十年不会有新的资费产品推出,因为如果不存在任何套餐转移的门槛和壁垒,存量的用户很快就会全部成为新套餐的用户。

而运营商推出新套餐一般具有价格更低/服务更好的特征,在周期往复的循环中,中国电信资费价格持续以超过10%的比例下降,因为新资费产品在完成历史使命之后,自然就会蔓延到其他的存量用户群体。

如果电信运营商已经知道任何新的资费产品推出之后立即面临存量用户无条件转移的问题,那么理性的企业决策者有两个选择:尽可能的延续现有套餐的生命周期以及减少新套餐的品类。

实际上,这意味着在长期的角度看用户的选择权受到了损害。

作为企业自己经营决策权的一部分,电信运营商推出何种新服务,以及为新服务设置何种新的歧视条件(在这里歧视不是贬义词,是在市场营销学意义上的含义)属于企业自己理性决策的一部分,这种决策的对错可以通过用户用脚投票的市场检验。

如果行业管理部门干涉到套餐是否可以转入转出这样的细节,那么可能会带来价格信号的扭曲:电信运营商无法判断新资费服务是否匹配用户的需求,从而无法准确配置资源,而在行政命令的要求之下,由于要改造系统增加投入又进一步扭曲了资源配置。这必然会影响资源的利用率。

对于用户来说,尽管在短时间内部分用户看似得到了更多的自由选择,但是由于管制带来的价格信号扭曲带来的资源配置错配以及电信运营商由于恐惧无法通过新服务发展市场以至于减少新服务的推出,实际上是福利受损的。

所以,行业管理部门的政策管制边界到底应该在哪里?我认为要区分两个基本问题:

一是扭曲价格信号是如何阻碍创新的。

毫无疑问,在电信行业已经取消了价格管制,所以价格本身的决策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核心项目之一。但是这并不是说不直接定价就算是取消了价格管制,很多隐性价格管制也同样属于价格管制的一部分,比如强制要求取消长途漫游/强制要求无差异化转互联网套餐/强制要求流量不清零。

价格管制从资费价格审批演变成了资费结构管制和资费项目管制,以及市场营销中的促销/渠道/产品管制。

这真是令人唏嘘,取下了手铐换上了脚镣。

显然,这种管制比直接价格管制的损害还大,因为是对电信运营商市场营销行为的事后管制,为电信运营商的企业经营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在这种管制模式下客观上使得电信行业成为豢养大规模投诉专业户的行业:

投诉专业化盯着电信运营商推出的每一项新服务——找到营销漏洞——投诉(尤其是向行业管理部门投诉)——制造舆论——行业管理部门发文整改。

这也是过去十多年来电信行业的现状。

这位电信运营商的创新套上了沉重的枷锁,创新成本显著性提高:电信运营商首要考虑的不是如何满足用户的需求,而是如何防范客户投诉尤其是投诉专业户的投诉,以及来自行业管理部门的不确定性管制。

其实我们可以看到,进入4G时代,电信运营商在业务和服务上的创新现有结构性的大变化,以修补性/延续性的创新为主,与2000年到2005年期间的海纳百川百花齐放的创新局面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如果创新不能带来激励,还可能带来可以预见的风险,那么市场上没有人会愿意创新。

二是电信市场管制应该边界在哪里。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管制不等于纯粹的管理电信运营商,还应该包括用户,行业管理也不是客户服务投诉管理。

电信市场管制,在我看来,最重要的边界是要把手停在企业自主经营权的门外,管理部门既没有足够的企业经营决策信息,也不承担企业经营决策的风险和后果,那么如果法无授权就不应该再干涉企业的具体经营决策。

价格不平等市场市场不平等的主要表现,这正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所在,正是价格不平等的存在,在市场上生产者才能获取剩余利润赚取扩大再生产的资本,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表现在电信市场案例之一就是中国联通与互联网公司腾讯合作的大王卡,通过在价格和互联网服务上的组合推出新的产品。

所以仅仅就保障用户自由选择权方面,电信管制的目标之一应该促进电信运营商推出更多的产品和服务,鼓励创新,增加资费产品的供给,若不是拘泥于现有的产品是否支持转套餐。

放松管制才能带来市场的繁荣促进创新,这是电信行业国内外的共识。行业管理部门应该意识到,电信运营商远比自己更重视自己的用户,他们也拥有比行业管理部门更多的信息作出选择,什么样的产品和服务是符合市场的,并能够做出及时的调整。

所以在我看来,任何行业管理要求的出台,都应该首先考虑是否触碰到了企业自主经营的底线,是否越界了,如果是,那么就应该及时停止。

让刻舟求剑式的行业管制思维更是应该调整。




文章来源:钛媒体

标签:运营商移动电信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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